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日前公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明确,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工作部署,减轻纳税人负担,助力企业纾困发展,省政府决定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规定的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据了解,《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定有效期为5年。

《通知》将车辆车船分为核定载客人数为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商用车、挂车、摩托车和其他车辆。

其中,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为1.0升(含)以下的、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4.0升以上的7类,每辆适用税额分别为60元/年、300元/年、360元/年、660元/年、1200元/年、2400元/年和3600元/年。

商用车税目分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及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和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具体来看,载客10人-19人的中型客车适用税额为每辆480元/年,载客20人及以上的大型客车适用税额为每辆510元/年,货车则是以整备质量每吨为单位,税额在16元/年。

《通知》规定,挂车的适用税额以整备质量每吨来测算,为8元/年。其他车辆指的是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适用税额皆为以整备质量为单位,每吨16元/年。

摩托车适用税额为36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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