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在广州市新闻中心举行2023年度广州“穗岁康”商业补充健康保险新闻发布会。作为广州专属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险,2022年度“穗岁康”吸引了384万人投保,截至9月底共赔付13.9万人次,赔付金额4.5亿元。11月1日起,2023年度“穗岁康”个人投保正式开放,不仅对参保人群再扩面,并新增了“一键续费”功能、云闪付和相关银行数字人民币投保入口等。

2022年度投保人数达384万人

“穗岁康”是广州市医疗保障局指导的一款普惠型商业补充健康保险,由四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广州市民专享,每人每年180元,每天不到5毛钱,最高保额可达245万元。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林立介绍,2022年度,“穗岁康”投保人数384万人,其中持有《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2年以上的广州常住居民9万人。“穗岁康”还向181名百岁以上老人和177名见义勇为人员捐赠保费。2022年度参保人年龄从出生10天到114岁,平均年龄41岁,其中31~40岁年龄段占比最高。

获赔金额最高100万元

2022年度,截至9月底“穗岁康”共赔付13.9万人次,赔付金额4.5亿元,减轻个人负担率达37.1%,其中超过75%的均为在2022年首次获赔,说明“穗岁康”切实为老百姓抵御未知的疾病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已获赔参保人中,人均获赔1.7万元;获赔金额最高的为100万元。

其中“穗岁康”为5119人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使用长效针剂治疗费用实现兜底保障,助力“平安广州”建设。

2023年度对参保人群再次扩面

与上个年度相比,2023年度“穗岁康”在原有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升级,对于参保人群再度扩面。

一是将在本市居住的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年限从2年放宽至1年,进一步扩大对本市常住居民的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是落实南沙方案,推动互联互通。在南沙区就业、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居民也可参保“穗岁康”,推动粤港澳三地医疗保障互融互通。

三是解决后顾之忧,吸引人才来穗。本市各级各类的高层次人才也可参保“穗岁康”。

据介绍,2023年度“穗岁康”团体投保已于2022年10月18日开启,个人投保于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始投保收费,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待遇核付。

热点问题解答

问:去年参加过“穗岁康”,今年如何续保?

答:已参保过“穗岁康”的被保险人,可在“穗岁康”微信公众号点击“一键续费”办理或在“穗岁康”相关平台推送的信息内链接确认投保。

问:可否用医保个人账户的钱给自己和家人交“穗岁康”保费?

答: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保费,可以从其个人账户中缴纳。

问:收到短信通知“穗岁康自动划扣2023年度保费”,但如果我不想继续参保怎么办?

答:“穗岁康”共保体对已授权“下一年连续续费”的市民,在10月24日发送温馨提醒短信,25日至30日系统为市民自动划扣2023年度保费完成投保,个人无需再办理投保手续,并会收到短信通知;市民可通过“穗岁康”公众号查询订单确认投保成功,若不想参加新一年度“穗岁康”,可在12月31日前撤销订单,所交保费将全额退回。

问:有什么途径可以投保“穗岁康”?

答:一是通过“穗岁康”“广州医保”“中国广州发布”等微信公众号办理;二是通过农行、工行、中国银行等指定银行App投保入口、银联云闪付App投保入口办理;三是可扫描四家承保公司的投保链接二维码办理;四是可前往承保公司指定服务网点现场办理。

问:医保报销后,需个人支付的医保起付线和共付段自付部分费用“穗岁康”可以报销多少?

答: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含医保起付线及以下费用、医保共付段个人负担费用,年度免赔额1.6万元,由“穗岁康”资金支付8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问:住院或门诊自费药、自费检查项目,“穗岁康”可以报销多少?

答: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的合规药品费用和检验检查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年度免赔额1.6万元,由“穗岁康”资金支付7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急)诊治疗,确因病情需要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国家谈判药品的,年度免赔额1.6万元,由“穗岁康”资金支付60%;属于其他药品的,年度免赔额4.5万元,由“穗岁康”资金支付5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问:本来有职工医保,也购买有商业保险,可以叠加“穗岁康”报销吗?

答:是可以叠加报销的。就医产生的医药费先进行职工(居民)医保结算,接下来需要个人支付的部分再由“穗岁康”对符合保险责任的费用按约定进行结算(这两个步骤都可以在医院“一站式”结算),最后再去办理其他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但医保、“穗岁康”、其他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之和不应高于产生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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