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货币经纪公司应加强数据治理,确保数据安全;同时,规范提供数据标准,提高数据服务质量。《通知》明确了可接受数据服务的机构范围,要求加强合作管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数据使用。
明确标准,三类数据不得提供
《通知》指出,经交易机构授权同意后,货币经纪公司可向市场提供交易机构的报价数据和成交意向数据,数据标准应秉承“最小必须、保护客户隐私、促进信息共享”的原则,涉及能够识别交易双方主体的信息不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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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通知》对货币经纪公司所提供的数据明确了禁止性规定:
1、除法律法规和监管另有规定外,货币经纪公司不得对外主动公布非公开数据信息。
2、货币经纪公司不得滥用自身特殊地位,从事数据垄断行为或与第三方达成排他性数据合作。
3、非经有权管理部门批准,货币经纪公司不得销售或对外提供原始数据。
同时,《通知》还要求货币经纪公司应加强对交易机构、交易员资质的审核,不得接受不符合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准入条件的机构和个人的报价,不得将其报价纳入数据服务范围。
《通知》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可对外提供的数据来源于其经纪业务的原始数据,原始数据仅限于在撮合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包括交易机构为获得货币经纪公司的经纪服务而提供的原始报价信息和交易机构之间最终达成的成交意向价格信息。
货币经纪公司可对外提供的数据为脱敏后的行情数据和加工数据。
其中,对原始数据中交易机构(交易员)信息、货币经纪公司内部信息等脱敏处理后形成行情数据。对原始数据采用复杂技术化手段进行深度分析处理、整合加工后独立于原始数据的功能性数据称为加工数据。
《通知》要求,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的数据应当具有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和隐私性。
“9+68”名单出炉
此次《通知》还确定了可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名单,包括9家金融基础设施和3家估值类机构、33家境内金融信息服务商、32家境外金融信息服务商。
《通知》指出,货币经纪公司要按市场化原则与金融信息服务商等商业机构开展数据服务合作,对数据服务合作方建立并实施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确保其依法合规使用和管理数据。在与金融基础设施、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数据使用方签订的协议中,货币经纪公司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数据安全、数据展示、加工使用、再次分发、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我国有关货币经纪公司的实践始于2005年。
2005年8月,原银监会颁布实施《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是金融市场交易中介,业务涉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的主要产品。原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引进货币经纪制度、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对于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提高资金在金融市场上的运作及配置效率,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2005年至2010年,原银监会先后批准了5家货币经纪公司,此后十年一直未有新的货币经纪公司加入市场。直至2020年9月,原银保监会批准日本上田八目短资株式会社在北京筹建上田八目货币经纪(中国)有限公司,国内首家外资全资控股的货币经纪公司由此成立。